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必须签订吗

2024-12-18 0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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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

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须签定的,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是一但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没有签定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安全生产条例,要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链接:安全生产—百度百科

回答2: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

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须签定的,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是一但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没有签定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安全生产条例,要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主要侧重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更加注重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所以在相关的条款当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管机构,以及安全培训,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各个方面所应做到的有关的规范性的要求,这些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便于企业主体责任的发挥。

二是侧重如何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如何赋予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地位,如何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基层执法的力量,包括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同时更多地采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进行安全监管,这里面都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

三是注重责任的追究,本着依法依规、严刑峻法、重典治乱的总原则,在相关的法责条款中,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包括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这些都作了大幅度的提高。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

回答3:

不是必须,但一但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将被处罚款。

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须签定的,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是一但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没有签定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安全生产条例,要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责任书明确了全年安全责任目标、职责,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持企业安全稳定运行。

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安全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具体要求。


扩展资料: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

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好处:

1、明确各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和目标管理及考核的需要;

2、实现安全责任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需要;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体现;

4、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天候管理机制的全面落实;

5、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回答4: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
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须签定的,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是一但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没有签定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安全生产条例,要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回答5:

没有字眼很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你所在省或市级颁布的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找找应该有的。你是哪的我不知道,我是山东的,有这方面的规定,仅供参考。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