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所说的行为,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
至于那个司法部门管理,明确地告诉楼主,哪个司法部门也不管,除非楼主起诉。
因为交通事故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会有任何一个地法部门主动介入的,法律也不允许他们主动介入。
交管部门只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具有执法权,他们只能对肇事司机进行处理。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交管部门只具有协调责任和权力,没有强制力,法律不允许他们有强制力。现在找不到肇事司机,交管部门无法进行调解。
即使楼主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必须在可以给被告发送传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工作。
现在,楼主只能设法自己找到肇事司机,否则,不管是交通队还是法院,都没办法。
一,认定责任后不露面不叫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应该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
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司机当地有财产更得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说的情况不算逃逸。现在你们双方只是存在赔偿问题,既经济纠纷,你可以凭事故认定书或你们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到辖区法院起诉对方。
不属于肇事逃逸,你应该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对方基本情况到法院起诉。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