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的结构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3部分,比《乌尔纳姆法典》更为完善,这种结构成为后世编纂法典的范本。
在法典的序言中,汉谟拉比宣称自己的权力来自神授,自己是代神立法。其中还宣扬了自己的功德,如修建城池宫室、运河,赐给神庙土地、牧场、祭品等。
正文是法典的主要部分,共282条,大体可分为3部分:道德(1~25条);国家(26~41条);私人社会(42~282条)。
在这3部分之中,道德领域地位最高,也可以说是神的领域,涉及某些不可饶恕的罪行。国家领域代表王室利益,集中反映在维护王室土地、履行兵役、杂役等制度方面。私人社会领域关系最复杂。法典在处理这些关系时,一般是按照由重到轻、由大到小的原则,最后才涉及奴隶问题。
结束语是《汉谟拉比法典》的首创。在这个法典之前的所有法典,都没有结束语。在结束语中,他再次宣扬了王权神授理论,鼓吹其法律如何公正:“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而为仁慈之牧者,其王笏正直。”同时,他告诫后世统治者必须严格遵守其法律,不得有任何更改,并且对破坏其法律的统治者发出了可怕的诅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