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赔付的款项中,应扣除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践中,在由于工伤往往是突发事件,工伤认定又一个过程,在工伤认定前,工伤职工治疗费是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因此,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机构赔付的钱,不完全是工伤职工个人的,应当扣除用人单位垫付的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要是老板给你买的保险那你和他谈,如果是你自己买的保险当然就是你自己的了,但保险需要单据的,所以也是要和你老板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