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未经授权冒充你的签名的,你无须承担签名的法律责任,签字的责任由实际签字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替他人签名的,属于一种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知情的,则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代替自己签名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或经本人追认的,则该签名对本人有约束力,本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伪证罪等等如果是假冒明星签名出售,则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罪、票据诈骗等等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签的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其他相应的可能构成金融诈骗。
扩展资料: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三)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不管是什么罪名,冒充他人签字除非得到本人的授权,否则就容易构成犯罪。
如果有人擅自冒充你的签名,你不必承担签名的法律责任。签字责任由实际签字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权终止后或者终止后,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不被承认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我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而不予以否认,我将视为同意。
代替他人签字是一种代理行为。如果我不知道,我无权代理,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我知道有人在不否认的情况下为我签名,或者我已经确认,签名对我有约束力,我将承担法律责任。
应属于侵犯姓名权、伪证罪等。如果是在假冒明星的签名下出售,则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票据诈骗罪等。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相应的金融诈骗罪。
承担所签名合同或其它文件的后果
赔偿被冒充人,及签名对方人的损失
可能触犯诈骗罪
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冒充签名的后果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对本单位环境、情况等比较熟悉的方便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能构成本罪。二是实施了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如果非法占有的并不是本单位的财物,不能构成本罪。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看你签的是什么东西了.签的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其他相应的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票据诈骗等等.
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罪、伪证罪等等.
如果是假冒明星签名出售。那么应该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量特别大的话也可以认为是诈骗。
其实不是看冒充本身,而是如果签字属于冒充,那么移动让你离职就属于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才是你需要确定的,这就是你主张损失的前提。至于签字是否真实,那在民事争议中没有什么太实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