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不是刑事案件。应属于一起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其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由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双方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双方可以通过交警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只能由伤者持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去法院起诉。对方可以要求赔偿因此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造成残疾的,还有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至于您是不是应当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以及赔偿多少,应由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已经法庭认定的对方的整个损失金额等证据判决。如果对方有责任,则就不应当由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次,现在对方已经向法院起诉。律师建议您积极应诉,这样您的抗辩意见也可为审理法官知晓。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您不签收法院传票,法院可以采取诸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甚至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传票,最多只是延长案件审理的时间,对于案件审理本身来说并无实际影响。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法院必须将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
如果被告不签收,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