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案物品尚未达到五万元以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