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是不可能数罪并罚的。如果在拘禁过程中,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行为被故意伤害罪(重罪)吸收,只成立故意伤害罪。
二、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清楚,到底是谁实施了殴打行为。如果5个人都不承认的,但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上推断为5个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全部对伤害后果承担承担,即全部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五个犯罪嫌疑人除非能够举证是谁动手打的受害人,或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动手
否则推断为五个人都动手了
那么五个人都要按照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来定罪量刑。
按照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处理,当事人的供述不是唯一的定案证据,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按照起诉罪名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基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认,就不判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