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应该赔偿35台电脑损失费用,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B公司蒙受了损失,A公司从中获得了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
不应该。
甲,乙间属于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代为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过程中必要的费用由被管理人承担,所以乙的衣服甲不用赔,相反,甲可以要求乙付手臂的医疗费。
郑某无过失,该事件属于意外,郑某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详询咨询律师,司法实践是有差异的。
案例表述不清楚啊,A公司购买了35台电脑,甲运输了35台电脑,从哪里出来的36台呢?
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是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为自愿,立遗嘱时状态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