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只有一个,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因工资争议,则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一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而双方没有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况和本问题无关,不进行讨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显然,这是针对的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和续订劳动合同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是11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计算有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此时,开始计算第一个月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比如,1月1日上班,2月1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月份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3月1日开始计算一年;3月仍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3月份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4月1日开始计算,依此类推,直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内),如果一年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12月份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第二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为一年。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申请仲裁,可以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此后每超过一个月,就会减少一个月的赔偿。
如果是因为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有所不同。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就此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双倍工资应当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不超过11个月。不存在计算时效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很可能会认定劳动者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失去双倍工资赔偿的权利。但不论是否认定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都是一年,因此,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也是一年。计算方法有前述方法一样。
上述观点仅为个人观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赔偿劳动者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上述情况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情况时,劳动者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补偿工资。
2、《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的理解很深刻了,值得赞赏。就应该这样,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现对你的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1、关于二倍工资赔偿月数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二倍工资的月数为十一个月,即从次月开始至一年内。且司法实践中,也听说较多地劳动仲裁委也支持十一个月,具体实践中,WO未碰到过,不便说。
但从法条来看,我认为不是十一个月,就像你说的,分二部分:一是十一个月,二是一年后算是无固定期合同了,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只说补签,没有涉及到处罚,这让很多人认为就是补签就行了,那如果不补签呢?不补签有人认为向劳动局投诉就行了。
这是因为,满一年未签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我认为,视为是法律上的认可,但视为以为还应该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合同,否则劳动合同法第10条,就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无从谈起。法律先是认你补签,如未补签,则应当适用82第2款的规定。否则,违法行为,就得不到有效处罚。
当然这只是个人观点,实践中,大部分还是只支持11个月。
2、关于时效。这个虽说是一年,但实践中,应该不会规定得非常固定的起始时间,会从有利于劳动者出发的,所以你早知投诉也好,或者离职后一年内投诉也行。
确实,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也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双倍工资应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支付至补签了合同为止。至于时效,对于索要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一年内提出。至于双倍工资中的尚未支付的那一部分,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的赔偿,尚存争议。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及时提出仲裁。
供参考。
第2-12个月期间双倍工资
12个月后还不签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并不是“应当”的情形,所以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2个月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并非“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符合劳动合同法82条第1款,不符合第2款。12个月后不能要求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双倍支付工资。
82条第2款“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仅指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三种情形。你把“视为”等同于“应当”了,所以才会要求既双倍支付劳动报酬,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误解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