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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关系学看三鹿奶粉事件。好的加分。谢谢!
2024-12-25 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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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三鹿奶粉事件”再谈企业的社会责任

  字数:2537

  摘 要:本文从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深刻教训,再次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从四个方面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具体措施。
  关键词:三鹿奶粉 食品安全问题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

  日前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乳品行业、为整个民族敲响了警钟。望着照片中那些躺在母亲怀里的“结石”孩子,无不让人痛心和震撼。“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大头娃娃”的阴影刚刚被时间冲淡,婴儿“肾结石”又以更沉重的力度敲打着我们脆弱的神经。“三鹿”“伊利”“蒙牛”“光明”“雅士利”“圣元”……几乎没有一个品牌叫人欣慰。从三鹿奶粉9.11事件到现在,问题已经扩展到整个牛奶产品行业,老百姓心中关于乳制品安全的最后防线被彻底击溃。
  纵观2004年以来国内食品市场安全问题,使民众对食品市场的信心遭到了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德州扒鸡、平遥牛肉、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吊白块、敌敌畏、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农药残留、三聚氰胺……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企业怎么了?道德、良心、社会责任哪里去了?为商业利益不惜牺牲公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甚至连婴儿的性命都不能唤醒企业的产品安全责任,这是一批什么样的企业?
  尽管此事件造成了一批高官被免职和引咎辞职;尽管三鹿董事长田文华及不法奶农、奶站负责人被拘捕;尽管取消了“伊利”“蒙牛”“光明”等一些名牌产品的称号,但造成的社会影响之严重、教训之惨痛,当该引起所有企业的觉醒。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社会的重要细胞,为社会、为消费者提供最新、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盈利,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支撑企业生存的根本保证。但这远远不够,若想长久的发展下去,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和长期化,他们还得承担起另一个更重要的责任——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的是企业与社会建立和谐关系的思想。它包括企业承担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承担科学发展与交纳税款的责任;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承担扶贫济困、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承担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承担发展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帮助政府分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的责任。可见,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简单的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少产品、为慈善机构和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钱,而是说它对于社会、对于消费者、对于自然环境、对于员工等有一种整体的、持续的责任感。它注重与其他利益群体的良性沟通和和谐相处;他需要把企业的命运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也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发展,就要真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最终力量,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依赖消费者来实现。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一是一些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只顾眼前,不管长远,把获取利润当成了唯一,忘记了企业责任的双重性,更忘记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尤其是个别企业,在国家免检产品的光环笼罩下,在利益的驱动下,胆大妄为,什么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什么责任、法律,统统丢在脑后。在市场竞争中,我们鼓励发展经济,但绝不能以牺牲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代价来换取。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取消国家食品免检制度,让人们看到了政府的治理决心和力度。
  二是国家职能部门监管缺失。目前涉及食品监管环节的有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涉及链条很长,但这些部门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从而导致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没有专门部门真正负起责任。监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的随时监控、检查和年终专查极度不到位,承担不起监督的职责,这也是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深刻反省的一点。像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正是因为生产、经销等管理部门监管失职,才会造出那么多“大头娃娃”。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分清职责,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重视监督和检查,才能切实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三是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目前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具体的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但遗憾的是,这些法规和标准由于多头管理,存在严重的交叉冲突,同时又都不全面,存在着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等问题。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违法企业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因此健全完善符合现状的相关法律并严格执行迫在眉睫。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四是对出现问题的企业惩处力度不够。以三鹿为例: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三鹿就曾“榜上有名”; 2005又出现虚标生产日期的“早产”三鹿奶,最后都不了了之。对于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处理的不处理,一次次“手下留情”,甚至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助长了某些企业违法犯法的“胆略”;有的虽然处罚了,但力度不够,触动不了违法企业的神经,他们不会因违法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反而感觉维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要高得多,因而铤而走险,昧着良心去获取暴利。可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抓住一个,严厉地惩处一个,经济上破产,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企业负责人)该坐牢时坐牢,该偿命时偿命,让他们知道企业违法付出的是血的代价,这条“高压线”不能碰。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觉醒。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一方面需要企业重视自身道德和文化建设,加强自律,自发地承担起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民族企业健康发展,不断造福于国人,造福于世界。

回答2:

公共关系学看三鹿奶粉事件

日前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乳品行业、为整个民族敲响了警钟。望着照片中那些躺在母亲怀里的“结石”孩子,无不让人痛心和震撼。“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大头娃娃”的阴影刚刚被时间冲淡,婴儿“肾结石”又以更沉重的力度敲打着我们脆弱的神经。“三鹿”“伊利”“蒙牛”“光明”“雅士利”“圣元”……几乎没有一个品牌叫人欣慰。从三鹿奶粉9.11事件到现在,问题已经扩展到整个牛奶产品行业,老百姓心中关于乳制品安全的最后防线被彻底击溃。
纵观2004年以来国内食品市场安全问题,使民众对食品市场的信心遭到了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德州扒鸡、平遥牛肉、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吊白块、敌敌畏、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农药残留、三聚氰胺……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企业怎么了?道德、良心、社会责任哪里去了?为商业利益不惜牺牲公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甚至连婴儿的性命都不能唤醒企业的产品安全责任,这是一批什么样的企业?
尽管此事件造成了一批高官被免职和引咎辞职;尽管三鹿董事长田文华及不法奶农、奶站负责人被拘捕;尽管取消了“伊利”“蒙牛”“光明”等一些名牌产品的称号,但造成的社会影响之严重、教训之惨痛,当该引起所有企业的觉醒。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社会的重要细胞,为社会、为消费者提供最新、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盈利,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支撑企业生存的根本保证。但这远远不够,若想长久的发展下去,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和长期化,他们还得承担起另一个更重要的责任——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的是企业与社会建立和谐关系的思想。它包括企业承担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承担科学发展与交纳税款的责任;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承担扶贫济困、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承担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承担发展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帮助政府分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的责任。可见,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简单的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少产品、为慈善机构和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钱,而是说它对于社会、对于消费者、对于自然环境、对于员工等有一种整体的、持续的责任感。它注重与其他利益群体的良性沟通和和谐相处;他需要把企业的命运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也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发展,就要真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最终力量,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依赖消费者来实现。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一是一些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只顾眼前,不管长远,把获取利润当成了唯一,忘记了企业责任的双重性,更忘记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尤其是个别企业,在国家免检产品的光环笼罩下,在利益的驱动下,胆大妄为,什么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什么责任、法律,统统丢在脑后。在市场竞争中,我们鼓励发展经济,但绝不能以牺牲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代价来换取。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取消国家食品免检制度,让人们看到了政府的治理决心和力度。
二是国家职能部门监管缺失。目前涉及食品监管环节的有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涉及链条很长,但这些部门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从而导致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没有专门部门真正负起责任。监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的随时监控、检查和年终专查极度不到位,承担不起监督的职责,这也是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深刻反省的一点。像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正是因为生产、经销等管理部门监管失职,才会造出那么多“大头娃娃”。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分清职责,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重视监督和检查,才能切实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三是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目前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具体的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但遗憾的是,这些法规和标准由于多头管理,存在严重的交叉冲突,同时又都不全面,存在着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等问题。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违法企业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因此健全完善符合现状的相关法律并严格执行迫在眉睫。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四是对出现问题的企业惩处力度不够。以三鹿为例: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三鹿就曾“榜上有名”; 2005又出现虚标生产日期的“早产”三鹿奶,最后都不了了之。对于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处理的不处理,一次次“手下留情”,甚至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助长了某些企业违法犯法的“胆略”;有的虽然处罚了,但力度不够,触动不了违法企业的神经,他们不会因违法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反而感觉维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要高得多,因而铤而走险,昧着良心去获取暴利。可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抓住一个,严厉地惩处一个,经济上破产,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企业负责人)该坐牢时坐牢,该偿命时偿命,让他们知道企业违法付出的是血的代价,这条“高压线”不能碰。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觉醒。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一方面需要企业重视自身道德和文化建设,加强自律,自发地承担起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民族企业健康发展,不断造福于国人,造福于世界。
三鹿集团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航天乳饮料及乳粉”惟一合作伙伴、全国惟一“航天乳饮料”专业生产企业。三鹿奶粉是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的奶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都作过产品代言人,然而正是有着如此耀眼光环的企业和产品,在神州大地上制造出了让一千多个家庭流泪的悲剧。700吨毒奶粉,一座山一样,压向中国老百姓。压出了我国在食品生产方面存在的危机,也压出了我国企业在社会、安全、法律等各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的责任问题。
一、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是第二责任人
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讲得太好了。但这并不表明三鹿公司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三鹿公司做到了这一点,它也仅仅是承担了企业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并不能说明三鹿准备做得更好,或是准备给我们消费者施舍些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三鹿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检测,也应当在产品出厂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但是,显然,三鹿公司没有履行这个“经过1100多项检测才能出厂”的义务,却想把本属于他的责任推给奶农、奶霸,奶农送的牛奶原料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的原因,直接原因是婴儿吃了经“三鹿”厂家生产的奶粉后出现健康问题的,奶农的牛奶有问题,企业在收购和使用时就应该进行质量检测,难道说只要是奶农送来的牛奶,三鹿都是照单全收吗?三鹿集团作为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产品出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公众看到的只有企业在想尽办法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承担事故责任!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愤怒!
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从这一角度来看,三鹿很显然做得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