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职权体现在,一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乱加干涉;二独断专行,不顾规则和流程,且决断有不利于结果的嫌疑;三用错误的决策代替正确的决策,产生了不良后果。
由权力者承担法律后果,即使没有严重后果,权力者也应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是职务行为,其单位负责。并且,严重的话,可以追究其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如果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当然由滥用职权的行为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