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法条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我的答案也ACD,理由如下:
乙作为配偶,理因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丙作为女儿,本来也应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遗弃和虐待被继承人而丧失资格。
丁是作为丧偶的儿媳,尽到了抚养老人的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戊是代位继承。
选ACD。
考点:代位继承和第一顺序继承人
用到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在本题中戊为甲儿子的直系血亲,且甲的儿子早于甲死亡,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因而,戊就可以取得其父亲的继承权。且这种继承是被代位的那个人的继承权是第几顺位的他就是第几顺位。甲的儿子明显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而戊代位取得的也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
我的意见是A、B、D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通过你的描述,当事人的父母想必已离开人世,故可以排除。
现在就剩下当事人的配偶和子女,所以,乙毫无争议的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丙作为当事人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如你所说,他不赡养老人,而且有虐待嫌疑,但并没有经过法律与其解除父女关系,更没有通过法律裁定其有虐待证据而剥夺其继承权,所以其继承权有效。
戊因其父亲死亡,而代替其父取得继承权,司法解释叫代位继承。
而丁在法理上是没有继承权的,因其客观上尽了赡养的义务,如经法律判决,可以获得继承权,但未经司法裁定之前,他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当然,如果已经司法裁定,于情于理,A、C、D是最理想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