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想请专业人士解答一下,非诚勿扰!

2024-12-19 08: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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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A:如果不去,公司要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就有补偿.

B:如果你不去,仍然在这家单位工作,这个单位安排岗位和待遇比以前差,你不想续约,有经济补偿

C:如果你不去,仍然在这家单位工作,这个单位安排相类似岗位和待遇,你答应和公司改变劳动合同,就没有补偿.

解释如下:

1/你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4款,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工作地点.你们现在的工作地点是在上海,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既然劳动合同是约定在上海工作,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这个履行这个义务.

2/当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搬迁到另外一个省的分公司去,这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如果你们只想在上海工作,那么,这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因此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是和单位协商一致,那么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情形.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地3款的情形.

按照第46条第二款和第3款,上述两种情形单位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按照地47条计算

3/如果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你们可以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