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现金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 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2.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 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
4.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6.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六、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