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没有提到年休假,但国家2008年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可参考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楼主,从你实际一些的情况来分析,我觉得跟你说可以打劳动争议或者不用打劳动争议并没有太大的意义。第一,你还是公司的员工,你为了annual leave跟公司对着干的话,你今后在公司的日子也并不好过。第二,真的打了官司,现在诉讼的流程也很长,这也未必是最经济有效的办法。
在你还在岗的情况下,那么就结合一大批员工,大家去劳动监察投诉就可以了,这样可能效果上更显著,更快一些。
如果你不已经不在公司了,那么就秋后算总账吧。你也可以去跟公司打劳动争议要求获得年休假的补偿。我并不知道你们公司的奖金怎么算的,但是在我看来这个和出勤天数挂钩似乎不符合奖金本来的实质。奖金应该和绩效挂钩才是更加合理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只要提起诉讼,同时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给予扣奖金和放弃法定年休假的两难选择,那么我觉得在这样的情况下,年休假补偿还是有可能拿到的。再说,既然打官司的时候已经不在岗了,胜或者败对你而言代价也不会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