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是由军队的保卫部门。军人犯罪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另外,对军人的起诉由军事检察院负责,审判由军事法院负责,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是插不上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军事法院。军事法院是国家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该体系中一个特定的组织部门。它是在军队中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司法机构,与军事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共同组成军事司法体系。军事法院分设3级:(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2)各大军区、军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法院也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最高审级是最高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它有权审判的是:(1)现役军人的刑事案件;(2)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由于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高度集中统一,组织纪律严密,军人间存在着明显的职务差别和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被告人的原职级不同,审判他们的法院也不同。其具体管辖情况如下:(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正师职以上人员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权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处罚;下级军事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不服下级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和指令审判的案件。(2)大军区和军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副师职以下人员需要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军事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服下级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军事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授权和指令审判的刑事案件。(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判被告人为正营职以下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军事法院都在各级政治机关领导下进行工作。军事法院的干部任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外,各级军事法院的干部,均由军队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是国家设立在人民解放
军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与军事法院、军队保卫部门
共同组成军事司法体系。作为专门的人民检察机关,军事
检察院又是国家的人民检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
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之下,人民解放军中设三级军事检察
院,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海军军事检
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是
按照地区设置与系统设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的。具体说,
海、空军的军种检察院(设在军种机关)和基层检察院(设
在海军舰队和军区空军机关),是按指挥系统设置的,它
们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受理本系统军职人员的犯
罪案件。而陆军的基层检察院,则按地区设置(通常设在
省会或直辖市)。它们作为大军区军事检察院的派出机
构,在大军区军事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受理驻本地
范围内陆军军职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军事检察机构的
设置,既考虑到武装部队的特点,又体现了国家检察权的
统一性和人民检察体制的一致性。军事检察院的法律监
督性质,主要表现为通过提起刑事诉讼来保证国家的宪
法、法律、军事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在人民解放军中的
正确实施。(一)通过对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以及诬告陷害
等违法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保障宪法确认的军人的各项
基本权利。(二)通过实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
督,保证军队的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三)通
过对军职人员的刑事案件提起刑事诉讼,保证《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
行条例》的实施。军事检察院是人民解放军中唯一的公诉
机关,除极个别的自诉案件外,非经军事检察院的起诉,
任何军人都不受刑事审判。(四)通过提起刑事诉讼,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各种军事法规的正确实施。违反
军事法规、条令、条例的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
犯罪的,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军事检察院的任务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通过行
使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人犯,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
诉,执行监督等检察权,镇压人民解放军中一切叛国的、
分裂国家和军队的反革命活动及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
制裁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纯洁部队,维护
人民解放军的革命法制。(二)通过开展刑事检察、法纪检
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等各项业务活动,同一切违反军
人职责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以教育全体官兵忠于社会主
义祖国,认真履行军人誓词和职责,坚决执行军事条令、
条例以及部队首长的命令。(三)通过打击和制裁军职犯
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障军职人员的民主权利
和其他合法权益。(四)通过行使检察职能,维护部队的管
理秩序、训练秩序、战略秩序和生活秩序,从而保证军队
建设的顺利进行。
军事检察院的职权,是对军职人员的刑事案件行使
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军事检察院管辖下列案
件的检察事项: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在军队中服务的文
职干部的犯罪案件;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非军人构
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上述案件中,军事
检察院除直接受理侦查贪污、侵犯民主权利、渎职等案件
外,还直接受理侦查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对于军官犯罪案
件的管辖,采用与任免、奖惩权限相一致的原则,按军官
职务等级划分各级军事检察院的管辖权限。
不是,公安部门没有权利也没有资格逮捕和审讯军人,部队有专门的检察机关和军事法庭,军人犯罪由部队来逮捕和审讯并作出裁决,地方公安部门没有资格。
军人犯罪通常应由军队保卫部门执行逮捕,由军事检察院提起诉讼,由军事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在营区外犯罪被地方公安部门抓获,也应移交军队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原则上解放军犯罪可以由解放军侦查股以上的单位来执行逮捕,当然也可以由地方公安部门逮捕。
要看其是否严重,在服役期间逮捕不分那么细致,但审判必须由军事法庭审理。
如果是现役军人犯罪,先由军内处理,在开除军籍后交由地方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