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可以看出公司法上的保密义务针对的是董事、高管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以看出,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针对的是普通劳动者
《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设立的法律关系,不涉及具体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