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起诉一家被查封的公司,我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2024-12-15 03: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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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纠纷起诉一家被查封的公司,如果对方有财产可执行,有可能可以得到赔偿。具体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被查封的公司,如果牵涉到多个债权人,或者资不抵债的,法院在处理赔偿时遵守以下原则:

  1.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3. 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而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到判决生效前实施。在目前司法操作中,有财产保全的债权等同于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的作法一致,但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故还存在制度规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弥补。

  4. 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可以进入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或自然人(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打破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回答2:

1、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你与B公司在财产方面是平等地位
2、没有必要有,因为被查封,基本上没有再被挪用的风险
3、按各自诉讼标的的比例分配

回答3:

法院的说法是对的,B公司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追赃不能的情况下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追赃不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因此追赃不能前提下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自然附带在刑事诉讼之中,优先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至于A公司面临破产,职工生活也在优先考虑之列,执行顺序上优先于普通的债务偿还。在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不能再申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