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正确.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经董事会研究,现将董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明确如下: 一、董事会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根据"2 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如投资风险过大,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影响. 董事会有权否决此项投资.
二.
在投标前应先将标书交予董事会审议, 获得通过后再进行投标.
从事此项投标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需为公司带来的损失及员工声誉受损负上责任. 建议交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评估其领导及决策能力是否适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经过艰苦努力,该业务部的招标方案和另外几家公司的招标方案同时中标”
这里应该作“投标方案”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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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标而不做,其信誉在公路工程中受到损害,以后想再进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能性极小;此外还损失了参与投标而交的28·9万元押金(这28·9万元押金最后以新产品开发费入帐)。”
1,中标后不签合同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似乎有权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2,仅没收28.9w投标保证金已属轻微,事实上招标标书一般会规定“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的给予金额赔偿”这一条!
3,中标后无故不签订合同造成企业信誉损失更是无法计量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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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该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正确?
(2)你认为如何决策才好?
答:(1)无论从恪守诚信还是处理方法等角度来看,董事会的决策应该讲属于失策。
(2)决策
中标之前未作认真分析这个是最严重的错误,这一条一定要牢记教训,避免日后再犯。抛开中标结果公示前的一切不谈,当企业收到招投标中心的中标通知,且预计到存在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且利润太薄的客观条件后,可以有两个选择:
a,不做了
不做了就意味着拒绝签署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简单的违约,而是应该去找一些合乎情理的正当理由来推辞,这个时候首先就应该把招标文件拿出来逐条的检查是否存在有利于公司、可以籍此找寻到合理拒签合同的一些漏洞,这样一来,公司的损失要小的多。
打个比方:如果目前沥青的国际市场价格或运输价格,明显高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且招标文件上并未就这样的价格波动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比如市场价格波动有投标单位自行承担之条款),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签合同。
再比如,招标文件未详细规定可否转包的条款,而合同文件明确注明禁止转包,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有明显差异,可籍此为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b,做
也就是说,企业愿承担风险履行中标后的义务,与甲方签订合同,这样一来,企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的条款作相应安排。
比如在合同允许的前提下,可与另外几家中标单位联系,将所签署的合同内容转包给这几个公司;
还有很重要的就是要重视好工程期间的索赔工作,一旦发现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内容规定,作好为己方供货的准备工作(如仓库未能及时准备、致使我方无法按原定计划采购),则积极采取索赔措施以弥补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