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注销办理程序
(一)单位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单位,应自有关单位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需迁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二)经办人接收资料后,要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销毁。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资格、条件: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一、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三、缴费人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因其他情形终止缴费的,须在缴费义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资料注销登记。
所需递交的材料:
缴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按注销税务登记的业务要求附送相关资料。
办事流程:
一、申请
缴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按注销税务登记的业务要求附送相关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机关登记部门受理缴费人填报的表格,审阅其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核
(一)注销社保缴费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填报的《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缴清费款、滞纳金、罚款。
(二)注销税务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按注销税务登记的业务流程,对缴费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审核。
四、录入资料
对已核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录入资料,录入时应先录入应注销社保缴费登记信息、后录入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上述事项办完后,地方税务机关给缴费人下达《注销社保缴费登记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五、资料归档
将缴费人有关注销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六、注销社保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完成注销社保缴费登记后,定时将数据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人凭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注销社保缴费登记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参保登记。
以灵活就业方式缴费的个人(即灵活就业人员)也按同样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