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2010年7月28日,开书店的张某向某出版社购买了一批书本,双方约定8月28日由出版社负责将该批书本送至张某书店。8月28日,出版社如约将书本送至张某书店楼下,但是门口保安称因张某不在无法接收,出版社要求保安电话给张某请示,保安打了一个电话后称张某关机。经再三交涉,门房依旧不肯接收该批书本,万般无奈下,出版社唯有将该批书本卸至该楼门口后离开。8月29日,一场大雨将该批书本打湿,造成该批书本大部分毁损。很快,出版社接到张某的电话,要求出版社将该批书本运回重新换一批新的书本送至张某处,理由是张某签收该批书本前,书本毁损的风险理应由出版社负责。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就张某来说,未签收书本,书本毁损或灭失的风险是否就由出版社承担了呢?显然不是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版社按照合同约定运送了书本,是张某违反约定没有签收。所以,书本的毁损风险就理应由张某而非出版社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