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使用到的“电子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2024-12-20 23: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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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扩展资料:

案例:2016年9月8日,鞋厂通过某县“财园信贷通”贷款八十万元。

因2017年9月8日需要续贷,2017年8月17日,李某到萍乡市区某印务店找到刘某,以130元的价格,要刘某制作了“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县国家税务局”、“某某县地方税务局”等三枚电子印章,并印在李某伪造了相关负责人签名的“某县‘财园信贷通’贷款申请审核表”上。

次日,李某将该贷款申请审核表交到了某县财园信贷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续贷业务,后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周某发现公章是伪造的,遂报警。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

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刻假电子印章被判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