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当一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排除无效的遗嘱后、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
一、遗嘱(法律名词)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三、遗嘱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
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