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不可抗力具体是指当事人不能预料、知道了也不能 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是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左右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不可抗力的范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 并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事实的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也就无从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当有其他特殊法律例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60、91-106条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