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为
(5)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行为
(6)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7)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8)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10)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包括作为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和作为管理相对方的行政相对人两方面的责任。管理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行政相对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后果。此外,责任人如果是党员的,还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占地
案件如何定性,关键要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和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涉及土地由村委会统一从承包农户转包后,以作价入股的形式与企业合作建房,并分取房产或利润,则应界定为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村委会和企业一起从承包农户转包土地使用权后共同开发建设,则应界定为企业和村委会共同违法占地。该案案情未对合作用地的取得方式和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该案对村委会和违法用地企业一并进行了严厉查处,值得充分肯定。当前,许多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都涉及村委会这一违法主体。有的是村委会将集体土地违法出租、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有的和企业或个人合作共同违法占地建设。在此类案件查处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往往只注重对违法占地企业或个人的查处,忽略或碍于难于执行到位,而未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既有碍执法公正,也是违法占地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该案对违法企业和村委会均进行了严肃查处,除行政处罚外,还分别追究了村委会主任和企业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起到引良好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值得学习和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只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林地的具体数量标准作出了规定,对于违法占用、破坏其他农用地的数量标准尚未作出解释。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是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因此,对违法占用、毁坏耕地、林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毁坏严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中国土资源局的有关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判决构成违法占用农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