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5、《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6、《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般来说,十五天陪产假比较常见。
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是女职工合法生育期间,给予配偶照顾女职工的休假权利,不是劳动法规的规定,发生争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均不受理。
陪产假是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规定,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卫生计生委,发生争议向当地卫生计生委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