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而本案中的朱某不是不法侵害人,其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不法侵害行为。
彭某误将执行职务的民警认为是不法侵害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彭某有过失的,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故意的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确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认为应当构成防卫过当,因为彭某在遭遇殴打时有正当防卫自己的权利,因为此时的不法侵害对象不只是毛某,彭某也是被侵害人,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左肩,彭某有理由相信朱某是对方的同伙帮凶,所以进行可以反抗,但是,彭某的防卫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便衣民警朱某并没有进行不法行为,被告人彭某也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为了逃避对方伤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按照本案的性质,应属于紧急避险。
如果说是解救女友,是正当防卫。那警察也有过错,怎不亮明身份?但彭某拿刀伤人这可不是正当防卫啊,故意伤害!而且是导致警察致残,罪过不轻啊。
不够成
过失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