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限期内不支付的,责令加付应付金额50——100%的赔偿金。责令加付赔偿金依然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结清工资和支付赔偿金。经仲裁裁决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可以先去投诉,如果不能解决,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