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向证人发问。附《刑诉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