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能同时在村民委员会任职。根据《村委会选举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近亲属回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所以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扩展资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根据《村委会选举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近亲属回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在《村委会选举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指出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拓展资料: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参考资料:
村民委员会_百度百科
根据《村委会选举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近亲属回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直系亲属参与选举任职不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不可以的。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 76号]中第一章第一条中,只明文规定了“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居)选举办法》中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2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56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另根据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部门,应该没有只方面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