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我国家法院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审理?(指出法律和具体条文)

2024-12-27 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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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回答2:

这个我记得是国际私法中的内容吧,主要是两大原则:意思自治和密切联系地,民法通则第144条第2款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回答3:

适用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律,如果中国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不会受理,一旦受理当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

回答4:

你这样是说不清楚的,具体事情具体。但根据“属地主义”,“原则”上我国法院有权受理,使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国际法”。你只说涉外合同压根就说不清,反正就是一旦我国法院受理适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