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精神损失费名誉的赔偿。
人身伤害有以下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至定残疾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连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再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基于此: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在提起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应该另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再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但是现今的法律对精神赔偿这块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建议:从别的赔偿金入手,精神赔偿金不能作为重点!
刑事案件审结中,被害人不得提起的精神抚慰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