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户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积。凡享受此相关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的确认,由当地县(区)级政府会同市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