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过来的人是谁 你没确定他的身份。很有可能是骗子、 看你外地来的 故意敲你、
至于后来那批人 语法就有错 怎么可能当你的面说把狗狗安乐死? 如果第一个人是真的执法人员 那么第2批人就不可以罚你 不存在 一个事件罚2次的、
杭州养狗的规定是 大狗不准养、、、只准养小型的 。而且必须打过疫苗的、必须有证的、
如果你没证件 把狗狗带出来 不是说你抱着就不算。也算无证养狗、 还有杭州养狗规定不是指针对杭州人 而是杭州地管辖区内的狗狗。
很有可能罚你的是城管 那就不是假的 杭州城管现在实行街道制 每条街都很多巡逻的、 所以建议你下次来杭州 最好把狗狗放家里 让别人带养几天、 不然办个证就没事。 不然 那就不好说咯、、下面我把杭州养狗条例发给你看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杭州准养犬名录公布 养狗的尺度更宽了
杭州人能养什么狗?在昨天之前,可能专业办证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一个数字——40厘米,这个高度以下的狗是允许在市区居民家中养的。但人有高矮胖瘦,狗当然也有,怎么能以一个冷冰冰的数字来界定一条狗到底能不能被人养起来呢。
昨天,市城管办公布了《杭州市区重点限养区准养犬类品种及一般限养区公寓楼禁养犬类品种名录》,明确罗列了34种居民可以饲养的犬种以及34种不可以饲养的犬种。
哪种狗可以养,哪种狗养不来,你只要一对照表格就知道了。这个名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5厘米”的背后是——杭州人爱养杂交犬
杭州人原先给狗办证,不得不需要面对的一个数字:40厘米。一旦超出这个高度,意味着这条狗将变成黑户口。不过,这个数字最近要往上提高5厘米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最早是1997年颁布的,并从那时起开始办理狗证。当时来办证的狗,大多是京巴、博美之类的,品种还没有现在那么多。
后来办证的狗品种越来越多,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了一条可办证犬的硬杠杠——身高不超过40厘米。来办证的犬只,吃得准品种的,看看照片就可以了,有些品种因为杂交关系吃不准的,那么工作人员就会要求狗主人把狗牵来看一下,尺子一量,能办不能办马上就知道了。
不过,从今年9月1日开始,这把尺子的刻度得往上再调高5厘米,从原来的“40厘米”变成了“45厘米”。对于很多养狗的人来说,这当然是个好消息。
为什么要长高“5厘米”?工作人员是这样解释的,因为很多杭州居民家庭养的犬并非纯种。在办证当中,也碰到过这种情况,犬种属于可以饲养的范围,但因为杂交之后体形发生变异,所以有关部门对可以办证犬只的身高适当放宽。
想养温顺大狗得跑得远远的
如果你家里有一条温驯可爱的大狗,比如说金毛,比如说拉布拉多,而这次在市区公布的准养狗名单里,却并没有它们的大名,你一准纳闷:难道我们真的要把它送走吗?
在今年年初,杭州市开始对养犬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整治时,很多饲养金毛巡回犬的犬主提出了疑问:为什么这么温顺的狗不能养?
金毛巡回犬,原产于苏格兰,因为其天赋的聪明头脑,极有亲和力的外表和一颗永远热爱人类的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和喜爱。
另外,金毛还有一个长得很像的同类——拉布拉多犬,这种狗的服从性强,常被驯化成工作犬,日本电影《导盲犬小Q》里出现的就是一条拉布拉多犬。这两种狗有着温驯的性格,但都因为魁梧的外形,无法在杭州市区办理狗证,也就是说不能被合法饲养。
杭州市城管办的工作人员在制定这份准养名录时,的确是考虑到这两种狗的特殊性,但由于制定这份名录的依据是《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另外,在制定这份名录时,工作人员也从非养犬人的角度进行了考量,因为一般怕狗的人见到金毛这种体形比较魁梧的狗,还是容易引起一些恐慌的。因此尽管它们本性比较温驯,还是无法在市区取得合法的身份。
不过,也不是说这类狗就一定不能在杭州养,只要出了重点限养区,金毛和拉布拉多还是可以得到它们合法身份的。
凶猛的藏獒也有办法找到住处
藏獒,是传说中的第一猛犬,以其骁勇善战著称,这几年深得爱狗人士的青睐。因为它个性凶猛,所以登上杭州市一般限养区公寓楼禁养名录的第一名,肯定是有道理的。
杭州养藏獒的人,究竟是干什么的?记者在杭州近郊开狗场的倪先生处了解到,杭州养藏獒的人其实还是比较多的,除了一些靠养藏獒、繁殖藏獒赚钱的人之外,还有一些专业发烧友。
那么这些藏獒有地方养吗?倪先生说,这点你大可放心,因为能花几万块钱买一条狗当宠物的人,家里的条件都不错,而且烈性犬大多喜动,住在楼房公寓,根本就不可能有它活动的空间。前段时间在杭州举办的一个藏獒展,一只藏獒的价格达到500万天价,这远非普通家庭所能承受。
记者从城管办了解到,就他们所掌握的信息,到目前为止,杭州市区只发现过一条藏獒,原来饲养在马市街,经过执法人员的劝导,这条藏獒已经被主人转移出市区。在一般限养区内,只要是独门独院的房子,执法人员还是允许主人圈养这种烈性犬的。
宠物专卖店昨日闻讯感到失望
记者昨天在拿到名录之后,第一时间采访了几位做宠物生意的业内人士,对于这份准养和禁养名录,他们的反应还算比较平静。
一位专业从事宠物销售的店主介绍,现在在杭州比较受欢迎的犬种,主要还是雪纳瑞、贵宾、巴哥和博美之类的小型犬只。大部分宠物商店出售的也多为这类体形娇小的狗狗,因此这分准养目录并不会对他们造成多大的冲击。
不过,还是有些宠物店觉得这份名录可能对他们的生意会有点影响,比如说一些专卖大型犬的专卖店。城西一专卖金毛的宠物店店主,在知道金毛未被允许在市区饲养后,觉得有些失望。“尽管之前也是不许养的,但现在这么明确地提出来了,毕竟和原来还是有些区别的。”这位店主很担心自己的生意会因为这份名录而受到影响。
杭州是这样界定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的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如下:重点限制养犬区为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括西溪、西湖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其他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属农村籍且有独立农居房的,按一般限制养犬办法处理;一般限制养犬区内,集中居住单元式楼房的,不得饲养烈性犬。
目前杭州办证犬只一万四千条
杭州从1997年开始对犬类饲养进行管理,从1997年到2007年,已经办理狗证的狗达到一万四千多条。其中以今年办证量最大,从1月1日到现在,杭州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已经给近9000条狗办了证,超过10年办证总量的一半。
目前,监管中心每天办证量为10张左右。之所以办证量增幅会如此巨大,一方面是政府降低了办证的资费,从最早的5000元一直降到现在的1000元;另外一方面是有关部门加大了犬类管理的整治力度,促使养犬人自我规范养犬行为。在今年3月22日,杭州市执法局开出了自2004年7月杭州实行新的限制养犬规定以来最重的一笔罚单,一个养了两条狗的主人被罚了5000元。
杭州要给有证狗办保险
很多给狗办证的犬主可能会有疑问,自己为小狗交的办证费和每年的犬类管理费等费用都被用到哪里去了。据了解,杭州市政府将从每年缴纳的管理费用中,拿出一笔钱为办证的狗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这意味着,只要是办了证的狗,如果伤了人,伤者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支付。
目前,这项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市城管办的工作人员说,现在有多家保险公司前来接洽此事,希望能够接到这单业务。只要等到保险公司确定之后,给狗办保险的事情基本就可以施行了。
给狗安芯片正在攻克技术难题
给狗安上芯片,执法人员就可以在远距离通过特殊仪器分辨出哪条狗是办证的,哪条狗是非法的,这样做,可以提高执法的准确率。因此,有关部门设想推广有证犬“电子芯片”技术。
国内很多城市已经采用了为有证犬植入电子芯片的管理方式,在浙江的义乌,已经开始有这种技术的小范围试用。不过现在还有些技术难题没办法攻克,因此要想在全市推广,尚需时日。
市城管办介绍,引入这套管理办法,原则上不会增加合法养犬者的负担,费用由政府承担。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1995年7月28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5年10月10日起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 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