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弟弟是被高年级同学撞倒而导致骨折,应当由他承担赔偿责任(他不承认可以找几个目击者),但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他的监护人即他的家长承担责任。但你用的了“意外”这个词,也就是说撞人的同学没有任何的故意或过失。那么它就不用负任何责任。
其次,这一事件应该是发生在课间,学校如果尽到了应有的教育、事后及时处理等职责,并举证自己并无过错,既可免责。
最后,比较合理的方法就是找到对方家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对方的家长为被告起诉。
一、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由侵权人的监护人赔偿,校方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弟弟在校期间,监护权委托给学校行使,在委托监护中,学校确实存在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要让学校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学校存在着监管不力的责任。
我妹妹,在学校今天下午在楼道撞到一个男孩,当时是下课时间,楼道很黑灯没亮。后来那个男孩家长找我们要赔偿,解决问题。那个男孩据说是昨天脚踝处刚做的手术,今天早上就来了学校。他应该是伤到脚踝了。楼道太暗我妹妹没看清楚当时情况。今晚晚自习我和我妈去学校去当时的楼道口取证,但是学校方面不让进。后来,再去时楼道灯亮了,不再暗了。本来是我母亲说,去我们当地医院看,后来又不让在本地看了,无法陪同,不知道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