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都可开具。
无犯罪记录证明按用途可分为因出国(境)使用和非因出国(境)使用的证明两类,一般而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都可以开具该证明,而暂住地并不能开具。但是有的省份城市,比如所广东,如果有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也可以开具,具体视各地政策。
(一)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公民因移民、出国留学、经商、旅游、务工等事由申请而为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非因出国(境)事由申请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在国内从事某种特定职业、办理公证等需要的申请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本地户籍公民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二)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居住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各地原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和原本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应载明申请人在本地居住期间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及起止时间(在公安机关有记录确认的除外),并提供复印件;
(四)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或所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第十条
第一次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再次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凭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委托非直系亲属办理的,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