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通俗意思是,法院看被告人是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不关押起来进行教育也有改好的可能,先宣告被告人有罪,判决多长时间的徒刑,暂时不关监狱,只要在规定的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不再犯罪,处罚就算执行完了。如果这个人在考验期也不老实,法院就会让警察把人抓起来关到监狱去,按原来宣判的徒刑在里面呆着。
一、缓刑的定义: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只适合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没这个机会。死刑更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死缓”,与本文所讲“缓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大家别混淆。也不是说所有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会获得缓刑的机会。法院还要进行评估,认为犯罪分子有悔罪改过的表现,不至于再危险社会,才有可能被宣告缓刑。“四哥有说法”说句实在话,除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这些法定情况要宣告缓刑外,其它情况是否要宣告缓刑,法院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有时很难让公众体会到公平。
三、为啥要有缓刑?引用法律条款: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这个制度也不是我国新创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引进大陆法系时借鉴过来的。这个制度的设置,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1、刑期短的,关押服刑没有威慑力。有的人犯罪较轻,可能只判几个月或者一年左右。若将这些人关起来服刑,还没有让他们找到感觉就放出来了,会让他们认会“坐牢也不过如此”,以至于对犯罪没有畏惧感。
2、害怕在“大染缸”里染得更黑。监狱内什么人都有,他们在里面接受教育的同时,也会互相影响,很容易形成交叉感染,可能会造成那些初犯犯罪的人,在里面学会更多“手艺”,还不如放在他爹妈身边管教的效果好。
3、节省司法资源。到监狱里面去是不用交伙食费的,一起吃喝费用都是国家承担,还要安排警察和武警“保卫”他们的安全,还不如让他们在社会正常劳动养活自己。
四、常见的缓刑形式: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判一缓二”“判三缓四”的说法,其中“判几”是法院的宣告的刑期,“缓几”指的是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也就是说,缓刑的考验期会大于或者等于所判刑期,但不会小于所判刑期,就不会出现“判三缓二”。
写在最后:犯罪后能够获得缓刑的机会,很难得!当事人应当好好珍惜这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不然被抓进去,那个滋味是不好受的。
缓刑即暂缓执行,给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一个考察期,考察期会长于原判刑期,犯罪者在考察期内未违反有关规定,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某犯罪分子经人民法院判决刑期三年,由于表现较好,赔偿积极,得到原告谅解,法院判决刑期为三年,缓刑四年执行。什么意思呢?判决三年刑期,不收监,在家由公安,社区,监管四年,监管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经过四年在家监管,这四年不收监,就是缓刑执行。这就是判决书上见到的缓刑的意思。缓刑,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不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
缓刑的本意是体现我国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对于一些符合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缓刑,更能够帮助被告人悔过自新。同时,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在缓刑考验期内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否则就会被收监并执行刑期。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的危险,放回原社区后也无重大影响的犯罪者,对这些犯罪者来说,限制或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意义不大,让他们社区矫正,反而有利于他们工作养家,在考察中改恶从善,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虽说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但法律同样具有反映人权及体现人性化的一面,常言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总会对部分改过自新之人网开一面;其次,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任何一个国家统治阶级,谁都不愿将其国民的人身自由大量的剥夺,这本身不利于其统治;再次,羁押成本问题,对于国家来说,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远高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数量,若将所有的人都羁押起来,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羁押场地、专职管教人员、社会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要知道羁押一个人,可能需要国家投入数人或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成本,这会给国家的财力带来不小的压力。
在电视节目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缓刑这个词,缓刑的全称就是刑罚的暂缓执行,在法律上这个人已经构成犯罪,法院先进行定罪,但是暂时并不执行判处的刑法,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考察,如果这个人在考察期限内表现良好,再决定是否使用具体的刑罚,举个简单例子,就是法院判处这个人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如果在缓刑一年之中表现良好,那么后面的两年处罚可以减轻。
缓刑其实是给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犯罪分子在期限之内好好的反思自己,并且纠正自己的错误,因为有很多人犯错并非自己的本意,而是受到了外界不良风气影响,对于这些能改邪归正的人一定要好好的去教育,不能把它和其他犯人关在一起,这样反而会深受影响,其实缓刑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也非常常见,而针对的人群大多是初犯。
缓刑可以尽量减少占用监狱资源。我们都知道监狱的资源是有限的,但是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并不在少数,如果把每个人都送到监狱去,那么监狱肯定是关不下这么多人,而且也会增加政府的开支和财务负担,所以对于那些能改过自新,而且积极向上的人可以采用缓刑,一方面可以避免资源的过度浪费,另一方面也能促进这些罪犯进行悔过。
缓刑能对罪犯进行更好的教育和矫正,很多人被送进监狱之后,精神就会出现崩溃,那么这个人出去以后也会受到其他人的指指点点,所以我们可以给一些人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缓刑能充分的对这些犯罪分子教育和矫正。但是对于那些罪恶深重,而且没有任何悔过的人并不适用于缓刑,如果在缓刑的过程中,再做出一些恶性事件,那么会遭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缓刑的功能,确保缓刑的正确适用,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缓刑的适用有助于调动罪行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了适用监禁刑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 同时还能缓解监押场所的压力,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和执法成本,对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充分认识缓刑的重要意义,依法科学适用。
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精神障碍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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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应主要考虑:
(一)过失犯罪的;
(二)具有值得宽宥的犯罪动机或原因的;
(三)犯罪手段、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
(五)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六)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
(七)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具有其他轻微犯罪情节的。
四、适用缓刑的“悔罪表现”,是指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犯罪以后主动投案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退赃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挽救损害的;
(五)对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进行赔偿的;
(六)向被害人真诚赔礼道歉的;
(七)具有其他悔罪表现的。
五、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缓刑又被称为“暂缓量刑”或“缓量刑”,一般指的是对于触犯刑法,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且如暂缓执行期间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即规定一个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限内,犯罪人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