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割。如果父亲没有明确是对儿子(一方)的赠与,则属于赠与夫妻双方,按共同财产分割;如父亲明确是对儿子(一方)的赠与,则赠与部分的儿子一方的,儿子投入的十万元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与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共同经营的,还应考虑经营收益的分割(或者分配)。
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首付款属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赠与,不能简单的看所购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一方父母婚后全资为自己子女购置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明显表达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为其夫妻双方购房出资首付款的情形,不能简单套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属一共同体,如果一方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子女单方赠与,则就欠缺对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属对自己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再者,不能按照纠纷发生时的意思表示来处理,而应当按照赠与行为发生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
对于儿子出资的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相应份额。
其实,提问人的这个提问虽说文字不多,但却也是比较清楚的,应该不会让答题人产生大的异议。
尽管该房产为儿子婚后由父母出资九十万元,但显然这是父母对儿子个人的赠予,“写儿子一人名字”,就是证据。这还有什么异议吗?当然,如果该父母在儿子儿媳面前已表述清楚或留有明确的书面文字依据更好。在法律面前,许多在我们平日看来“包脚裤上钉钮扣”的事很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谓的“儿子出资十万”,那应该视作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予以投入。
“儿子离婚”,该房产的产权人应该就是儿子,但儿媳妇还是能分到一部分,说的直观一点,也就是“儿子出资十万”及增值的那部分,再加上“父母出资九十万”中增值的那部分可以分割。以上两部分可以折成现金,从夫妻双方分割后支付予儿媳。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要的,因为是结婚后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在换句话说,买的时间你们都把儿媳妇排除到外,就没把人家当作一家人啊,防着人家离婚,像这样不跟你离婚才怪呢!
结婚三年后,父母出资九十万儿子出资十万买房,只写儿子一人名字,所以父母出资的九十万应该属于赠给儿子,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子的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后是要按比例分给儿媳妇的,但不会太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