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除冻结条款的法律规定:
一、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就地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完好,不可以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一经查明确定与案件没有关系的,应当在三日以内时间完成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是予以退还。
刑事诉讼法当中还有规:定除了冻结条款,如果发现所冻结的一些财物,或者是其他的东西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的话,扣押部门要在三日之内解除对扣押物品的冻结。
刑事诉讼法中冻结条款的法律规定:
一、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一起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者查点清楚,现场开列出清单一式二份,并由侦查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而另一份则附卷备查留存。
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要对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批准后就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将需要的邮件、电报全部扣押。如果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通知邮电机关予以解除扣押。
三、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过程中的需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债券、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关财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名下的存款、债券、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经被冻结了的,不可以重复冻结。
扩展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中冻结条款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扩展资料:
一、刑诉法对查封的规定还有: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二、辨认的规定
辨认的决定权: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辨认的主持者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混杂辨认规则: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
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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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