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税不是汽车购置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
(1)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目前,我国根据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三档税率。其中,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小于1000毫升)税率为3%,普通轿车(气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毫升、小于2200毫升)税率为5%,高级轿车(气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00毫升)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小于2400毫升)税率为5% 。
(2)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一是将目前的轿车和越野车子目合并成乘用车子目。
二是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至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至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含)至4.0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
三是对24座以下客车,排气量小于2.0升的,仍适用现行的3%税率,对排气量2.0升(含)至3.0升的适用5%税率,对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设8%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