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补发与有编制的员工一样的同工同酬的工资
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如果没有编制,就是合同工。在编教师是由教育部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工资。合同制一般都是学校财务发。所以,你要求同工同酬,仅仅适用于同等的合同编制内的同等教师级等的情况下,才可以以此要求。
第二个问题:连续五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是否涉及违法,能否要求学校支付两倍的补偿金。
答:教师跟学校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人事(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关于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内容,是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除此以外是适用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说的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
第三个问题:学校一次性裁员合同员工35人而有编制的员工另外安排工作,是否适用经济性裁员,是否违法?
答:问题二已经回复了,这里就不再重复累赘了。
很遗憾,仅仅适用一般性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来处理。下面的链接可以让你更好的来理解,教师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者。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215/06/10603700_534675871.shtml
当然是可以的。劳动法现在规定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