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你的朋友A把车卖给了你,你支付了款项,A把车交付给你,但是你们没有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车子还是登记在A的名下。几天后,因为A欠B债务,B将A诉至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仍在A名下的那辆已经交付给你的车查封。也就是说,你和A之间的交易,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车的物权变更仅在你们二人之间有效,而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你也只能向A提出那辆车的债权之诉,而不是物权之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A并未欠B债务,而是AB二人恶意串通,则B并非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06条就是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以合理价格受让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