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过失杀人.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上:B的情况并不符合过失杀人.
再了解一下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所以你所说的情况只符合刑事的意外事件,当事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经过和老师同学的探讨,现修改回答如下,跟上次的回答很不一样。你可以好好看一下。)
你好,我是也是法学专业的,尤其对刑法很感兴趣。对于这个案件我发表一下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b在a的强力之下,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拼命反抗,这是进行正当防卫的表现;但是,不小心扣动扳机,致路人c死亡的结果。从整个事件来看,毫无疑问的是,c的死亡和b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从认识因素上来说,b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正当防卫抢枪的行为可能会对a之外的其他人造成伤害,从意志因素上来说,b显然也没有想要致一个跟自己毫不相干的陌生人死亡,c也不想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造成c死亡的结果完全是过失。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定罪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当然这是量刑的问题了。
至于a的行为定性问题,毫无疑问,a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你说的“过失杀人也算意外”这句话明显是错的。它们两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过失杀人一般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意外事件显然不会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还有其他区别。
至于民事责任的问题,应该是由a、b两人共同承担c死亡引起的民事责任。因为,c的死亡结果是b直接引起的,负有直接的责任。a也对c的死亡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具体每个人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这要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目前想到的就这些,如有更好的理由,我愿意继续为你补充。
属于刑法中的意外事件,B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和过失而造成法益侵犯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你谈到的过失杀人也算意外在我理解看来是这样一种情况——或者是行为人应当遇见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危害结果,从日常生活用语来讲可能这也算“意外事件”,但是刑法中的意外事件是特指行为人于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包括预见义务和避免危害结果义务),总之在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于主观上违反了注意义务,不属于刑法中的意外事件。
楼主理解刑法中的概念一定要放入刑法的语境之中,这样才能进入刑法的视界
c的死亡是意外事件,a,b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a对c的死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他带枪蓄意杀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此外,a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要承担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可以理解为意外事件,但也不完全靠谱,估且理解为意外事件,因为构成犯罪要有主观方面和客面行为,他在主观方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无过失,从主观上就不可能构罪.
另说一点: 你的"但是过失杀人本身也算意外"逻辑极端混乱,过失与意外事件有本质区别,而且此时B也毫无过失.
A有点麻烦,我真的搞不准,但我倾向于应为故意杀人罪.我们首先分析,这个C的死亡到底是谁造成的,是B用力过猛,意外扣动扳机,但这个意外是由A引发的.故A欲杀B的行为与C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再分析主观上,A想杀B,后来却导致C死了,这属于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
如果你不明白的话我打个比方,比方这里没出现个C,是A在杀B的过程中B由于反抗时意外扣动扳机,把自己崩了,这个情况,这想就是一个农村老太太也会毫不犹豫地说这个A属故意杀人既遂. 所以,同理,这里只不过冒出了一个C,当了个替死鬼.所以这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我想到这一层时好象自己也坚信了A就是故意杀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