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呼人社办发〔2015〕104号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53号),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 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划分为2类地区,即一类地区:为市内四区,即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二类地区:为五个旗县,即土左旗、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