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如果遗嘱里的继承人没有某人,那么他是没有继承权的。
②从法律上说,合法的遗嘱继承在效力上大于法定继承。
③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才启用法定继承,也就是按继承人的顺序来继承遗产。
首先,如果你姥姥的遗嘱有公证人,且这个公证人没有厉害关系,就是说和你们不存在遗产继承关系,那么这样的遗嘱只要是自愿的行为,且有2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那么你姥姥留下的财产就归遗嘱继承人所有,你舅舅没有任何遗产继承权。但是一旦如果你姥姥暴毙,那么这样的遗嘱可能会存在漏洞,所以我建议如果真有必要,我建议你姥姥去公证处立公证遗嘱,或者去律师事务所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而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会写明相关的继承结果,舅舅有继承权,但是如果遗嘱无舅舅的继承份额,那也就没什么可以继承的。
可以参与遗产分配
继承只发生在有继承权的近亲属身上,且不论是第一顺位或第二顺位;
一般遗产指定非有继承权的人取得并不称之为“继承”,而是称之为“遗赠”,法律是允许当事人自由处置自己死后的财产的。
指定继承是不能指定无继承权的人(当然包括非亲人)的;但可以通过设立遗赠的方式将死后的财产赠予有继承权以外的人。
只要指定继承遗嘱是真实的父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父母没和指定继承人同住,其他子女又尽了赡养义务也有权参与父母财产继承.
如果上面没有写你舅舅那就没有继承权!
按遗嘱分配。看遗嘱了
但是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自愿性。反正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