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省高院所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2、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二审判决的,则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不可以再上诉。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是一审判决,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不能再上诉,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是三审(提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也不能再申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二审判决的话,就是终审判决了,不能再上诉的。但你仍然可以向省高院或者最高院申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