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言之,先执行债务人的,然后才能执行保证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言之,可以先执行债务人的,也可以先执行保证人的,也可以同时执行债务人和保证人的
谁的好执行就先执行谁的,因为是连带责任,没有先后。如果先执行担保人的话,执行完担保人,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