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事处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大神们帮帮忙

2025-02-01 08: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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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公司在其住所外所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均属分公司,应办相应的工商登记。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是使用“分公司”一词,无“分支机构”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据以上规定,如果不开展经营,只是联络和办事的机构,既不属于分公司,也不属于分支机构。 三、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办事机构作规定。只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但是,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 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第二条第(四)项则进一步明确:“关于办事机构的登记问题,《执行意见》明确了处理办法,即,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应当突出重点,注意把握执法尺度。对于以办事机构名义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直接从事服务提供的,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以疏导、规范为主。” 据此,对纯粹开展联络工作,不从事经营的公司办事处,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该办事处绝对不允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回答2:

办事处是企业为方便业务往来而在本公司异地所设立的临时办公场所,只要不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毋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没有什么法律效应。 若要挂牌从事经营活动命名某企业经营部,则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属于擅设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 2006年修订的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