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言效力需要联系客观实际来进行一个准确的认定,当然对于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的话,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考虑,比如说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具体的理解程度和表达的能力等等,法院会进行适当采纳。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纠纷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法庭是否予以采纳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经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而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法院可以根据质证情况来决定对其是否采纳。
2、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如果不出庭的,对其证言应不予采纳。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证主需要证人出庭给予质证,一般情况下,证人不到庭质证的,该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不采纳